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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免税政策_农业合作社免税吗

2024-06-03 09:32 高职院校 来源:

农业合作社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及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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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农村合作社要交哪些税费

1.免征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百分之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中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环节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税率为零。《、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

免税农产品交哪些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免税农产品交哪些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对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是可以13%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主要包括什么?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五、部分鲜活肉税收优惠:蛋产品

2.免征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

免税农产品交哪些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颁布时间:2008-6-24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二、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具体如下: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性质农产品一个月有多少免税额度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和所得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免税农产品抵扣13%则不需要,只需要有普通即可。而且在采购的构成中非免税农产耕地占用税。《中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品的应交税额会流转到本环节,免税农产品由于没有实际发生纳税,故在本环节不会承担上一环节的税赋,也就是白白扣除里的13%。

农村合作社需要交税收吗?有这方面的免税政策吗?

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否则,马上产生一个漏税的黑洞。制定税收政策的人也不是笨蛋。

印花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免征印花税。《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1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对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其年应税销售收入(既包括征税销售收入,也包括免税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应该主动去税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然不主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除了会被税局强制按照一般纳税人对待,而且还会受到处罚、影响免税。: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

关税。《、关于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农村合作社需要缴税.但是有这方面的减免政策,详见,政策法规,搜索农村合作社即可!

对农业合作社有什么扶持政策?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了“扶持政策”一章,就产业政策、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鼓励、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合作社项目,也可以申请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疫病防治、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经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外,实践中群众创造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等,都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是不是会自动升成一般纳税人,还是要到税务局去备案?

契税。《中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销售额超过500免税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万,应该主动去税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

【法律依据】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款。

公司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了“扶持政策”一章,就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鼓励、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合作社项目,也可以申请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疫病防治、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一、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外,《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

因此,如您企业业务符合上述规《中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定,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货物劳务税税收优惠办理事项的通知》(粤国税货便函〔2014〕53号)的规定,该项业务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按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应此,您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37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复印件;3、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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