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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024-06-03 09:28 高中学习 来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裤悄神要件包括:

【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遭受损害,而自己为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效益的损失;

3、或者与与受害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塌方受到损害,也就是同一胡亏事实引起两方面的结果,一方受益,一方受损;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的一方受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

《中华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运搏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根据;2、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3、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4、受益人取得上的利益与损失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得利人主观心态。善意得利人需要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则需要返还所得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获得利益,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遭受损害,而自己为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效益的损失;

3、或者与与受害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塌方受到损害,也就是同一事实引起两方面的结果,一方受益,一方受损;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的一方受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率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是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二)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不当得利构成的四个要件

法律主观:

(一)不当得利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立地位,源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使得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

法律客观: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本质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由于有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目前较少,仅以《中华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来确立不当得利制度、做为民事审判机关解决此类案件的基本依据。而该类案件广泛存在,已成为基层民事审判案件类型之一。下面笔者通过审判实践的认识谈谈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在: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此利益范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如:财产或利益的积极、消极增加。二、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丧失。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尽管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受益与受损,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只要他人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就应认定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直接原因。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不当得利取得财产的主要情形是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包括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提醒您,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

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

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二、不当得利取得财产的主要情形

不当得利取得财产利益主要情形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包括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其不当得利。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有利益的获得:不当得利必须是以某种方式获得了实际利益,如金钱、财物、权益等。

2. 不正当手段:不当得利的获得必须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的,如行贿、、利益输送、、侵占公共财物、虚报冒领等。

3. 故意或过失:不当得利的获得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的结果。故意是指明知是不正当手段,却故意采取该手段获得利益;过失是指没有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但在获得利益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以上三个要件都满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的行为。不当得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根据不同情况,法律可能会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二)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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