芊芊学网

网站首页 首页 > 高中学习 > 正文

教师法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_教师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2024-06-03 09:30 高中学习 来源:

教育法律之教师的权力

教师权力在当中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以下为教师权力这一知识点的梳理:

教师法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_教师和法律有什么关系教师法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_教师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中华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教师法》第7条对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下:

1.教育教学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 3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行使这项权利。

4.获取报酬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管理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学生、培养学生的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管理。

6.进修培训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属于教师的(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A.教育教学权 B.管理权 C.管理学生权 D.科学研究权

【】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师的权力。《中华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权力包括:教育教学权、管理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进修培训权。

选项B,管理权是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2.科学研究权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

选项C,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选项D,科学研究权是指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综上所述,选项B、C、D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A选项。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教师法》

我国教师法适用的范围是

这里备考需注意: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是实验是享有教育教学权,而学术研究权则是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科学实验。这一细节要注意区分。

法律分析: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法是用法律的途径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教师待遇和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教师法针对的对象是教师,所以教师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法律依据:(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中华教师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与教师权利相关的概念是什么两者密切联系

二、教师的义务

与教师权利相关的概念是教师威望,两者密切联系。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作的或不可以作的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各国因、经济、文化等因素而异。《中华教育法》和《中华教师法》对教师现阶段的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利有具体规定。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简称参与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威信是指老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望和信誉。 教师威信反映的是一种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的威望表现为:知识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教课能力。

教师的重要性:

1、教师是立国之石:发展、民族振兴依靠人才,人才培养、素质提高依靠教师,教师是推动教育改革创新,办好满意教育的关键所在。

2、教师是兴教之源:承担着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办好满意教育的重任。

3、教师是学问之师:一个好老师就是一面“德镜”,就是一杆“德旗”,就是一生“行范”。

4、教师是做人之师:好老师应该取法乎上、见贤思齐,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提升人格品质,并把正确的道德观传授给学生。

5、教师是品行之范:教师的职责使命内涵丰富,但最基本的一个职责就是为每个学子播种梦想、点燃梦想并帮助他们实现梦想。

6、教师是筑梦之人:学生要成长成才,离不开教师的和培育。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7、教师是引路之人: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是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也是教育过程的和组织者。

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教师的一般权利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

《中华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

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

中华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教育法》、《中华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教师法》、《中华未成年人保》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专门性的法规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综合性的法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职业教育法等。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选项A,教育教学权是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教育法》、《中华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教师法》、《中华未成年人保》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就实际的教学经验来说,适当的惩罚是必需的,适当的惩罚,可以采用背诵古诗、上台演讲等方式来进行,这不会对学生有严重的后果,实际是锻炼了学生相应的能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教师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一)教师的法定权利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法》第7条(共6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视,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那种让教师靠边站,甚至对教师实行与劳动改造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②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及[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教师法》中的具体体现。它不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而且鼓励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也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途径之一。③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条规定充分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寻地位,使教师能在教学大纲和教学的指导下,自主组织教学内容和迭择恰当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④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教师地位的提高。因此,必须在教师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医疗、退休金等待遇方面给予根本的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权利

教师职业是一项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各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的前提是根据制定的课程、课程标准和教材并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

(二)学术研究权——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导地位相对应的特定权利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规范、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且对学生客观公正评价。教师的这一项权利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或侵犯。

(四)报酬待遇权——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经济在教师职业范围内具体体现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法》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里都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五)参与管理权——公民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客观公正提出建议,不得主观臆断或歪曲事实。若由于教师在教职工上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遭到打击报复或者,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参与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教师职业权利中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终身学习,教师享有进修培训权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包括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等等。

(四)爱护尊重学生。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讽刺侮辱或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六)提高业务水平。教师应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所以,参加进修培训并提高业务水平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并且完成本职工作,然后有权进行任科学研究,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等。教师也有权在学术团体担任一定的职务。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教师的职业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3.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3.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1、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法律之教师的权力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权力在当中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以下为教师权力这一知识点的梳理:

《中华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教师法》第7条对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下:

1.教育教学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 3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行使这项权利。

4.获取报酬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管理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学生、培养学生的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管理。

6.进修培训权

《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属于教师的( )

A.教育教学权 B.管理权 C.管理学生权 D.科学研究权

【】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师的权力。《中华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权力包括:教育教学权、管理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进修培训权。

选项B,管理权是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

选项C,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选项D,科学研究权是指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综上所述,选项B、C、D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A选项。

【知识(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教师法》

什么是有关教育的法律教师要以此作为履职尽责的依据和遵循?

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坚守高尚情,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中华义务教育法》、《中华教师法》。

《中华教师法》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中华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师法》都是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保《中华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障的一种法律条文。

结合学生的权利和学校实际,论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有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理论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法律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合法性(本文所涉及的教师权利和义务并不仅仅局限于《教师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内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现实依据的论证有助于明确确立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其内容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本论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同志建设有特色的理论为指导,在有利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价值观指导下,坚持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原则,以资料检索、解释论证、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之分。职业权利和义务属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范畴。职业权利和义务以职权和职责为内容,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不同,使其培养成本不同,从业后经济待遇也不同,并导致职业之间的地位异。教师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其产生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教师职业领域的特殊体现。对教师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应当对保障教师职业的地位采取一定措施。

我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基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之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以教师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基础,围绕教师职业教书育人的根本职责而提出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是指不同级类、不同地区学校教师特别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一致性和背离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其权利和义务的同一性。这种一致性的产生是以教师作为个人的从业利益与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体现了教师职业的重要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背离性是指其权利和义务指向目标的冲突,即教师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与其职业义务之间的矛盾。由于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作为教师的职业义务发生矛盾时,通常要求教师能够放弃个人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由此体现了教师职业是一种要求奉献的职业,教师应当受到全的尊重。

我国教师的理想地位与现实地位之间存在距(3)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是教师所必须具有的高尚品德,是赋予教师的职责。教师要想为培养人才,其前提是不仅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而且还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特别是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爱生如子,才能把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无私的传给学生。在教学中,教师应处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从严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去启迪学生,用自己纯洁高尚的品行去感染学生,用自己美好的心灵去塑造学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得到教育。。虽然教师的地位有所保障,但经济地位和专业地位未能获得较好保障,表现为工资收入和物质待遇仍然较低,教师队伍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从学历到专业能力乃至道德素质不合格。我国教师的地位有待提高其最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问题。

浅谈教师法律义务与教师道德的关系

浅谈教师法律义务与教师道德的关系

论文:高校教师 义务 师德

论文摘要: 依据教师法,对教师应要履行的六条主要义务进行了剖析。结合现状,通过对若干有违教师职业道德不良现象的分析,明确指出了教育的主题和作为教师必须具备的重要品德。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若干建议。

1 教师的法律义务

教师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专业人员,由于教师的言行和品德时刻影响着学生的心灵,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为了使学生受到正确的和良好教(一)遵纪守法。“守法”包括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等。育,我国的《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应到履行的义务做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从这些义务规定中可以明确的看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为对和有用的人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因此,作为教育学生的`教师,不仅应该有渊博的知识,还应该为人师表。特别是在高校里,由于学生正处于成长期,他们既有一定的思想,但却还不是很成熟,且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可塑性,因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言行举止、治学态度、行为习惯等都会给学生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正因如此,为了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作为教师,就必须首先要遵守法律,用自己备好课、讲好课、上好课的具体行动来当好学生的表率,不仅要言教,更要身教,要时刻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教育和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表率和楷模。

2 教师的职业道德 道德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如果从职业的角度来看,将道德融入在某一职业活动中,此时的道德就成为职业道德。据此,教师的职业道德就应是从事教育职业的人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教师职业道德也简称师德,从教师的职业特点来看,由于教师在从事教学的工作中具有和作用,因而,师德的含义不仅包含着教师在其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而且还包含着与之相应的道德观念、思想情和精神品质。这就意味着,作为教师,要想成为一名的教师,除了应具有渊博的知识之外,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然而,令人值得深思的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结构、经济结构以及职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全体成员在思想道德、心理状态及外在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使得上出现了较多的不良习气,而且使教师这支较为纯洁的队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来,上普遍反映教师师德下滑,师德失范现象屡有发生,抨击教育等问题的论辞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学当中,仍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且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不良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教学时常呈现出重教书、轻育人,重成绩、轻过程,重智育、轻德育等不良现象。尽管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从根上讲,不能否认的是与教师的师德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职业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已成为教育领域一项较为重要的工作。

3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想法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由于教师的职业道德高低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培养效果,更关系到我国的教育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的前途和民族的未来,因此,教师这支队伍必须是一支德才兼备的队伍。若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应至少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民族的振兴在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素质的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因此,要从和民族的高度来看待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义务的关系,要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重视和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通过对教师的持续性教育和制度约束,使教师自觉的不良习气,深刻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教育观。

(4)严于律己,严谨治学。教师的教学水平是其素质的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最直接表现,教师只有努力钻研业务,创造性的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敢于进取创新,树立新观念,寻找新规律,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简述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的规定

但从这些义务规定中可以更加明确得知的是,不论是在教师的教育职责方面还是在教师的教育内容方面,教育的主题都是紧紧围绕育人育德展开的,这不仅深刻体现了品德在教书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更是对教师提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教师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其的品德就成为更为教师必须具备的重要资格和条件。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难度系数】★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免责声明: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最新文章
热评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