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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_新土地管理法2023

2024-05-21 09:33 就业前景 来源:

农村宅基地如何补偿

四、农村的建设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土地确权?用地

你好,农村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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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版土地管理法解读

农村的土地确权是指对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确认和确定,这样的过程简称为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好处多,在今年那些土地可以确权呢?

一、农村的农用地

农村的农用地以家庭承包制为主,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承包户所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确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这样可以确保家庭中新增人口的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农村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属设施的权利,是一种带有性质的权利。

因此,农村的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当然是可以确权的,但是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确权,超出不服是不予确权的,对于宅基地在这里跟大家可以多说几句,根据的规定,城镇子女也是可以继承农村的宅基地的,并可以要求确权登记,但是继承的前提条件是,在农村的房屋还在,在继承房屋的同时继承了宅基地,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被继承的。

中华(2019)法行申8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其宅基地上老旧房屋已经倒塌或被其他村民拆除重建,其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

三、农村的未利用地,荒地是可以进行确权的,但是要确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中华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除了土地规定外,还出台了很多土地管理制度,目的是合理利用农村宅基地、耕地,保护农民的权益,提高土地的价值,以及利用率。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未利用地,村集体也可以经过正当的程序发包或者拍卖给其他村民。

集体建设用地,是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一般是确权到村集体名下,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可以去确权的。

中华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利用土地开发新的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8月29日修订,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规定。

二、本条款是关于土地开发条件的规定。土地开发是通过一定的技术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提高土地利用深度的一种手段。土地开发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开发潜力和开发价值的未利用土地。土地开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开发的区域内开发;二是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必须注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果开发后会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就不应开发;三是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这些农用地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而后备资源又相对不足的。因此,农用地优先是未利用土地开发的一个重要原则。

土地法是第几部法律

15、严查乱占耕地建房987年1月1日颁布

第二部。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土地法是第二部法律《中华土地管理法》为2004年修订版,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土地管理法》是哪什么时间颁布的?

一、根据原土地管理局19年和1994年全国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及修订结果以及最近完成的全国土地详查数据汇总成果,我国现有耕地后备资源2.02亿亩,按0.6的垦殖率计算,可开垦成耕地1.2亿亩。今后,我国城市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的建设需要占用一些耕地,为改善生态环境,还有一部分耕地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要实行耕地总量平衡,必须补充新的耕地,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将是我国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为此,这次修订《土地管理法》,增加本条规定。

1986年6我们要注意,在农村土地承包时,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月25日,第六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政策2023的新规定是什么?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保护土地开发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未利用土地的土地开发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土地开发者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取得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土地政策的新规定是:加强宅基地的管控、闲置宅基地清理、宅基地付费使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查乱占耕地建房以及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

1、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闲置宅基地清理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宅基地付费使用

4、耕地非农为什么要进行土地确权?其实土地确权对于我们老来说,真的是好事,跟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土地确权后,与土地有关的相应权益就有了归属,让我们老心里有了底,保障了我们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化、非粮化

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提出了“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的处罚。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对这类问题,明确提出将会加大力度严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加强对农村耕地的保护,对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人将会予以处罚。

6、保障妇女土地权益

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将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改革,做到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从而额保障农村妇女的基本土地权益。其次也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部分省市都出台了《妇女保障条例》,让农村妇女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从根本上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我国的土地的政策是我国的重要的政策之一,此时我们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人应当注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意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土地的使用权益等。

中华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各自的任务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保持耕地稳定的前提下,协调各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对城市各项建设和发展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以保障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方面的综合性规划,但在土地利用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只是区域中的一个部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一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释义】 本条是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的规定。

一、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城市建设用地基本采用了粗放式的外延扩张方式,大量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口和经济增长的速度,土地浪费十分。据统计,1985年一1994年,全国城市由324个猛增到622个,增加近一倍,城市建成区面积由9386平方公里增加到17940平方公里,平均年递增7.5%。据专家对全国 31个特大城市卫星遥感资料的判读和量算,1986—1995年,这31个城市的主城区实际占地规模扩大了50. 2%。城市用地增加到133平方米,高于人均用地100平方米标准的城市有400多个。据对上海等12个城市调查,城市建成区的空闲地约占建成区面积的17%,有大量土地进一步挖潜改造可以利用,土地利用水平低下的问题未能得到改善。

从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安排,针对城市建设用地宽打宽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盲目扩张,土地利用率低的情况,新土地管理法提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即城市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把城市建设用地从主要以外延扩张为主到以集约利用为主,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同时,明确规定了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标准,以防止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过度膨胀。

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但实践表明,仅规定这两个规划应当协调还远远不够,许多城市盲目扩张未能得到有效约束。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这样规定的含义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上就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超过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当及时修改,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修改城市规划。因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从两个角度阐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两款结合起来理解,就可以正确处理好两个规划的关系,保护好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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